网络游戏软件包括客户端程序和服务器端程序,通过客户端和服务器端双向对接进行数据传输从而实现运营。在用户登录权利人游戏客户端程序后,采取技术手段改变数据传输路径并指向私自架设的游戏服务器端程序,从而取代合法运营服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因此而非法获取的利益,应当全部认定为行为人的非法经营额。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私服”是通过私自架设服务器,非法运营他人网络游戏作品牟利,破坏网络络游戏秩序的行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行为人利用“私服”实施犯罪的手段愈加隐蔽和复杂。从网络游戏的工作原理和运营方式出发,对新技术背景下“私服”新形态予以准确定性,该案较好地展现了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如何结合技术事实认真厘清新形态“私服”违法犯罪的边界。对采取隐蔽手段遮掩犯罪事实的,在查明要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该案判决近四万字,在复杂的推理证明前提下排除合理怀疑,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海秋、赵晓煌。
2017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谢海秋在广东被抓获,到案后始终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赵晓煌在浙江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通常包括服务器端程序和客户端程序两部分。服务器端程序由运营商掌控,一般不会向公众开放,用户通过客户端登陆网络游戏,客户端将用户输入的指令以数据的形式传输至服务器端,服务器收到指令后进行处理向客户端发送处理结果,以图形的形式展现给用户,因此游戏的运行需要客户端程序与服务器端程序进行双向对接,但这并不意味着客户端程序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软件作品存在。服务器端程序和客户端程序各自含有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因此其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游戏软件中的客户端程序属于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被告人谢海秋、赵晓煌以营利为目的,私自架设服务器违法上网运营,非法获取游戏玩家支付的6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虽然被告人谢海秋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但本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谢海秋参与实施了涉案“永恒之塔大师服”游戏的非法运营,并是主要管理者。对被告人谢海秋及其辩护人提出谢海秋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海秋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施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晓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晓煌积极赔偿被害单位,酌情从轻处罚。但对被告人赵晓煌的辩护人提出对赵晓煌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撤销其缓刑内容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谢海秋、赵晓煌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沪0115刑初4433号
合议庭:倪红霞(审判长)、陆光怡(审判员)、林新建(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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